平时生活中遇到高兴或者不高兴的事
第一时间在朋友圈分享
已经成了很多人的习惯
但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
在朋友圈发布动态也要受法律的制约
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在朋友圈发文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李某微信朋友圈:谁和XX劳动服务公司干!谁是傻子!我给他们找的人,却算到别人头上了!以后谁给他们干都小心点!
吃瓜群众:这么过分!到底怎么回事?
李某曾是某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员,2022年2月,李某因务工人员报名一事与公司负责人张某发生争执并产生不满情绪,后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某劳动服务公司的不当言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劳动服务公司诉至长岭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认为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处理事务不公产生不满情绪,理应通过合理途径解决,不应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形下,在网络媒体上发布贬损原告的言论,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并可能误信、误传,致使原告的名誉等社会评论在舆论中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停止对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名誉的侵害。
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在其微信朋友圈范围内以发布信息的形式向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驳回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信息化网络高速发展时代,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发声”的重要阵地。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散播不实言论,就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可以对网络环境中的类似行为形成震慑,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