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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司法保障缩短“讨薪路” 让农民工讨薪驶入“快车道”

    【宿跃辉】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这一主要劳动群体,农民工“讨薪路”道阻且长,如何更好帮助农民工维权一直是司法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临江市人民法院始终立足本职,通过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措施,力争缩短农民工“讨薪路”,最大程度保障讨薪进入“快车道”。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涉农民工讨薪的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年3月起,原告程某在被告王氏兄弟的采石场从事装载机驾驶运输工作,并约定日工资为150元。程某工作4个月后,王氏兄弟仅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程某索要剩余工资无果后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查明,王氏兄弟自认案涉采石场系其兄弟二人合伙经营并由王某甲担任日常管理工作,其对程某出具的尚欠工资金额的字据没有异议。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照约定付出了劳务,王氏兄弟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王氏兄弟二人立即向程某支付所欠劳务费用。本案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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