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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树电缆绊死人 四方都说没责任 一起因“被绊死”引发的重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索赔案在南阳终结老农把废弃的电缆线绑在公路两旁的树上横拦公路,意在疫情期间阻止人员流动,结果将行人活活绊死,老农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三年,并附带民事赔偿2万余元。然而,受害人家属认为赔偿太少,一纸诉状又将老农及老农所在的村委会、镇政府、废弃电缆线的移动公司、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79万余元。面对巨额赔偿,究竟五被告谁应担责?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老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责任已处理,其余四被上诉人无责任,驳回受害人家属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3512元”的终审判决。 刑事案中已赔偿 2020年2月10日上午,在“中国玉雕之乡”——河南省镇平县居住、现年73岁的毛东阳到自家麦地查看麦苗长势,9时许毛东阳沿侯庄至樊岗水泥路自东向西返回时,发现路边有一根废弃的黑色电缆线,遂将电缆线分别绑在公路两边的小树上横栏公路,用于阻止村民在当时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在该路上跑步,然后返回家中。同日上午11时许,同村村民毛生金(系毛东江、李淑兰之子)按其母亲的吩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自侯庄出发前往樊岗迎接欲到其家中串亲戚的表姐李某,经过案发地点时,被毛东阳横拦在公路上的电缆线绊住脖颈,从摩托车上摔倒后当场死亡。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毛生金系头部损伤致颅底骨折出血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经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毛生金案发时摩托车行驶速度约为67.14km/h。案发后,毛东阳因愧疚先后两次口服农药意图自杀,被其子女发现后送至镇平县中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毛东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变卖财产,将自己喂养的牛卖了23000元用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2020年3月26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毛东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毛东江、李淑兰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毛东阳的刑事责任;2、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8019.50元。2020年6月16日,一审法院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所作出的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均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为22398.8元,按照双方责任酌定被告人毛东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人毛东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限被告人毛东阳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毛东江、李淑兰经济损失22398.8元。附带民事诉讼毛东江、李淑兰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15日,南阳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诉一审败了诉 2020年9月28日,南阳中院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下发后,毛东江、李淑兰不服,认为,除毛东阳仍应赔偿外,所在的镇平县卢医镇朱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沟村委)、卢医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卢医镇政府)、废弃电缆线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镇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镇平通信公司)、镇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平公路所)对此案发生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五方全部告到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79万元。 诉讼中,被告毛东阳辩称自己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已担责,家里耕牛都卖了,实在没有能力了。其余四被告均称没有过错,且原告属重复诉讼,拒绝赔偿。 2020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毛东江、李淑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向被告毛东阳提出赔偿请求,本次民事诉讼中向毛东阳请求赔偿的范围、标准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毛东阳请求赔偿的范围、标准相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次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毛东江、李淑兰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毛东江、李淑兰对毛东阳本次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但可依法申请再审。毛东江、李淑兰认为其他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人,毛东江、李淑兰虽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其他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无证据证明毛东江、李淑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故其他被告认为亦属于重复诉讼,或者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其承担责任即属于放弃向其提出索赔,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毛东江、李淑兰夫妇认为镇平通信公司未收回废弃细钢丝绳(电缆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法庭认为,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在以积极的行为使用该物致他人损害,或者因其不作为使该物被置于致人损害危险状态下致人损害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人使用该物致人损害,或因受害人自己过错导致本人损害的,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毛东江、李淑兰仅能证明事故现场附近的通讯设施上有镇平通信公司架设的电缆线,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仅有镇平通信公司一家通讯公司在该通讯设施上架设电缆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毛东阳使用的电缆线就是镇平通信公司挂坠未收的电缆线。故毛东江、李淑兰要求镇平通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毛东江、李淑兰认为朱沟村委、卢医镇政府、镇平公路所未对事发道路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理由。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镇平公路所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并无管理职责,且镇平公路所在防疫期间无法巡查道路,故原告要求镇平县公路所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致原告儿子损害的电缆线系毛东阳私自横拉在道路上,而非朱沟村委和卢医镇政府设立的防疫卡点,朱沟村委和卢医镇人民政府两个单位不可能在此值守,同时,毛东阳横拉电缆线到事发仅两个小时,在当时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镇政府和村委会干部主要精力用于防控疫情,几乎所有人员轮流值守在各自所设卡点上,正常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在所有乡村公路上几乎无行人的情况下,要求卢医镇政府及时发现和清理毛东阳横拉电缆线过于苛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判令毛东阳赔偿损失情况下,毛东江、李淑兰再要求卢医镇政府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且朱沟村委无管理公路职责,要求其赔偿损失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毛东江、李淑兰因其儿子被电缆线绊住脖颈摔倒后当场死亡的损失,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令由直接侵权人毛东阳赔偿,本案中对毛东阳的起诉予以驳回,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原告毛东江、李淑兰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上诉二审被驳回 2021年1月26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原告毛东江、李淑兰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今日,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该案刑事诉讼中,上诉人已对毛东阳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毛东江、李淑兰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不予支持,已认定并支持其合理损失22398.8元,现毛东江、李淑兰再次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获支持的损失部分起诉毛东阳,构成权利的重复主张,不应再予审查处理,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关于其余四被上诉人没有过错,一审不支持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正确。二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倪申 张琴 曾庆朝 郑娜 张庆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