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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被告人犯包庇罪在南阳被“连带打罚”因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现在生存在世上的少之又少,所以国家三令五申给予重点保护和打击。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被告人李某波竟委托援藏干部为其患病的父亲购买虎皮穿上以驱病避邪。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作出:“被告人赵某涛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波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赵某鑫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某东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所购的三张虎皮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的终审判决。 2016年12月份,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某区担任副区长、现年55岁的被告人赵某涛在援藏期间,接受老家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的被告人李某波请求,自西藏药贩子马光前(已判刑)处欲购买虎皮为身患绝症的被告人李某波父亲李某(2018年7月已病故)驱病避邪,后被告人李某波经被告人赵某涛联系马光前,双方约定了交易价格。被告人李某波支付定金后,马光前由侯明照(已判刑)处以138000元价格购入虎皮2张并前往北京潘家园市场附近一宾馆处接收该虎皮,后以3100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赵某涛、李某波售于李某波父亲李某。马光前将所购2张虎皮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燕莎奥特莱斯停车场,由被告人李某波安排被告人周某东接货,其中一张由被告人李某波交由其父李某使用,另一张送给了被告人赵某涛。 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鑫欲购买虎皮1张以避邪治病自用,在其子——本案被告人赵某涛的联系下,以180000元的价格自马光前处又购买虎皮1张,马光前按约定将该虎皮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燕莎奥特莱斯停车场,被告人赵某涛接货后送至其父赵某鑫处。 经司法鉴定,上述3张虎皮总价值1440000元(每张480000元)。被告人赵某涛收购虎皮涉案价值1440000元;被告人李某波收购虎皮涉案价值960000元;被告人赵某鑫收购虎皮涉案价值480000元。案发后,涉案3张虎皮由公安机关扣押,追回到案。 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东在接到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后,作虚假证明包庇被告人李某波非法收购虎皮的犯罪事实,并在办案机关多次询问中作出相同内容的供述。 另外,被告人赵某鑫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涛、李某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0月29日,一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公诉机关参与下,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涛、李某波、赵某鑫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律规定,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东明知是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赵某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波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鑫已年满七十五周岁、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东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周某东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司法秩序,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一、被告人赵某涛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波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赵某鑫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周某东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三张虎皮,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人赵某涛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对赵某涛的量刑高于分案处理的其他被告人,量刑明显失衡2.赵某涛系从犯,应给予减轻处罚。3.赵某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应给予减轻处罚。请求“从轻发落”。 被告人李某波亦不服上诉称:1.李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2.量刑过重。3.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波构成自首,但在量刑中没有减轻,请求“从轻发落”。 被告人赵某鑫亦不服上诉称:1.赵某鑫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已年满77周岁,且身患重病,可以减轻处罚;4.与分案处理的被告人马光前量刑不均衡,请求“从轻发落”。 被告人周某东亦不服上诉称:“1.周某东构成自首”。2.“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虽有前科,但有自愿认罪、主动上缴赃物的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3.“周某东已羁押的32天在原审中予以认定,但未抵扣。请求撤销原判,从轻发落”。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阅卷后认为:赵某涛、赵某鑫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东到案后一直在包庇李某波,没有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请中院依法判处。 二审另查明,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鑫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赵某鑫表示愿意主动配合。因赵某鑫身患严重疾病,一直等候,以后多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为此,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 上诉人赵某涛、赵某鑫构成自首。上诉人周某东不构成自首。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中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部分不当及量刑不当。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倪申 张琴 曾庆朝 赵倩 张庆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