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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被判铲除违法,并被判向花甲老农承担国家赔偿损失69万余元程序不合法,赔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迁。这是11年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的明文规定,同时要求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可见,我们国家坚决制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强大的力度。然而,在我国南水北调源头的河南南阳市,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河办事处)在一起拆迁事务中,却违法行政,在程序不合法、赔偿不到位,又未和林农签订铲除及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盲目强铲林农绿化树,给村民造成重大损失,被村民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白河办事处及果农上诉,维持一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并承担国家赔偿林农损失695866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26075元”的终审判决。从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监督了依法行政。 8000树木被强铲 现年61岁的南阳市民郭喜荣,在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溧河店三个组及魏营村四组租赁4.2亩土地种植石榴、香樟、玉兰等绿化林木,计划为“大美南阳,妆扮清山秀水”做贡献。由于规模大、手续全,2010年郭很快取得了该处《林权证》。 白河办事处以征地为名在未与郭喜荣达成补偿协议、未取得采伐证、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4日组织大批人马及机械强制铲除了郭喜荣的绿化树木8063棵。由于没有赔偿损失,郭喜荣赶忙委托评估苗木鉴定价值为1704063元。 但白河办事处不认可亦委托评估,另行委托评估结论郭喜荣损失为279653元。 一审判赔69万元 事情发生后,郭喜荣认为,政府办事都是大事,自己肯定支持,但政府必须按规矩来,便不断找办事处及示范区相关领导要求给予赔偿。可两家机关领导均“一推六二五”,理由是拆迁合法,不予赔偿。 难道这重大损失就这样不了了之吗?无奈,2019年9月20日,郭喜荣在北京律师马林、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帮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白河办事处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绿化树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704063元。 2020年10月6日,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白河办事处具体实施了强制铲除原告郭喜荣绿化林木的行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强制铲除行为属于土地征收部门所委托事项,根据上述规定,白河办事处以自己名义作出铲除行政行为,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因郭喜荣对白河办事处核算的补偿金额不予认可,白河办事处未与郭喜荣达成征地补偿协议,郭喜荣不同意腾地。在此情况下,白河办事处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亦未取得采伐证,径自将部分林木强制铲除,因此,白河办事处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便将原告的相关林地林木铲除的行为应认定违法;白河办事处作为本案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应予赔偿。白河办事处在未经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承包地林木铲除,造成原告无法举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法院无法凭借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确认拆除前原告承包地地上林木的真实状况和价值,故只能依据原告方对其地上物的表述,结合原告郭喜荣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当地同类地上种植物的平均种植密度和平均价格确定相关损失。原告郭喜荣因被告白河办事处在强拆林木时未对拆除林木进行清点、证据保全,未与原告郭喜荣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导致原告郭喜荣单方委托鉴定,鉴定费系直接损失,被告白河办事处应予以赔偿。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确认被告白河办事处对原告郭喜荣所有的绿化林木铲除行为违法。二、限被告白河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郭喜荣林木损失6958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6000元,由被告白河街道办事处承担。 上诉二审被驳回 2020年10月29日一审判决下发后,郭喜荣不服,认为赔偿少上诉。 被告白河办事处亦不服,上诉称:办事处的行为合法,在程序上尽到了相关责任。原告应当对其损失自行负责,法院判决认定办事处赔偿近60万元损失不公,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郭喜荣起诉。 今日,南阳中院终审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已作了充分详细认定和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为此,双方上诉理由及请求依法均不能成立,中院均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违法行政应顶格问责 河南省纪委案件审理一室一领导称,31年前,我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此,30多年来,全国上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把依法行政、按法办事纳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抓紧抓好。该办事处这一违法案件,按照2009年7月12日中央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五条和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之文件规定,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对这一违法案件责任人,包括行政首长实行问责,作出严格的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警示后人,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相关人涉嫌渎职罪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副检察长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本案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罪。按照1998年11月23日豫高法发(1998)6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之规定,渎职、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者,依法应予立案查处。(倪申 张琴 曾庆朝 赵倩 魏旭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