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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作虚假陈述 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南阳中院今日首开罚单 龚某被罚款2万元“对不起,我知道错了,不该作虚假陈述,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会尽快缴纳罚款的。”5月19日上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副庭长张鹏向被处罚人龚某宣读了(2021)司惩1号决定书,因其在诉讼中故意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龚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今天下午缴齐了罚款。这也是今年南阳中院作出的第一份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
基本案情: 在龚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通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再审过程中,合议庭查明龚某在该案原审中其不知王某某所打的5张借据,并称该5张借据与其所干工程无关;而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向王某某追偿时,龚某却作证称王某某所打的5张借据中有2张共计50万元系其本人应得的工程款,是其本人让王某某替自己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其本人已收到该50万元,导致该案因出现新的事实而进入再审。 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龚某与王某某二人经常在一起干工程,且上述工程款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转帐至龚某的个人银行帐户,龚某在原审中对王某某出具的借据未认真核实即予以否认,应当认定其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如对龚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不予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诚信,进而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监审庭庭长王干祥说,近年来,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诚信信用的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活动中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有其他扰乱诉讼活动的行为。轻者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倪申 张琴 曾庆朝 郑娜 徐佳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