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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漫执行路 效率赢民心

    【郭婧】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就无法强制执行?如何在这种看似“绝境”的情况下,高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我们看到了答案。

    该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何某称其与历某就人工费用协商一致后,为其做瓦匠活。但在何某按约定完工后,历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部分拒绝支付。何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便将历某起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历某同意支付剩余工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调解书生效后,历某仍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工资,何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何某称,历某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其在某物流公司有一笔12000元债权。临江市人民法院立即向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调查核实情况,在确认该物流公司确实拖欠历某工程款及保证金11981元后,向其送达了履行通知,告知其将所欠款项交至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账户。

    该物流公司所欠款项到达法院指定账户后,执行人员将执行款发放给了何某,该案圆满执结。拿到钱后,何某激动地表示:“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工资,临江市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值得称赞。”

    临江市人民法院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不断转变执行理念,持续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奋力前进。

    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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