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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直补闹纠纷 不当得利应返还

    近日,昔日夫妻张某和王某因粮食直补款产生了矛盾,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受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庭审ing

    王某:“1992年,我和张某离婚,离婚后,我一直与张某合用直补存折。2009年,村委会和我签订补地协议,补偿我承包地及国家给予各种补偿款。协议生效后,每年都需要我索要,张某才把直补钱给我,但2021年的钱他一直不给我。我要求张某退还属于我的2021年粮食补贴款。”

    张某:“离婚后王某应该给孩子抚养费,但她没给我,她说的直补钱我可以给她,但她欠我的钱也应该给我。”

    法官:“我这里有双方共同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名下土地归王某所有,且该土地补贴款打到张某名下账户。现事实如下,2021年该土地为王某耕种,补贴款在张某账户,你二人是否认可?”

    王某和张某:“认可。”

    审理结果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某与张某1992年离婚,且离婚后未共同生活,王某经营的土地虽记录在张某为承包方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但王某对该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且该土地2021年由王某耕种,故粮食补贴款应由王某所得,张某应予以返还。张某抗辩王某欠款一事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告诉。

    长岭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王某2021年粮食补贴款。

    法官说法

    粮食直补是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由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将粮食补贴发放给种粮农民。粮食直补的补贴一般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我们或许是得利者或许是受害者,但无论是哪一方都要依法办事、依法律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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