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法院 李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总有人面对丰厚的收益,存在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利和自用为目的,雇佣钩机在蛟河市某镇非法开采泥炭2247立方米,后雇佣翻斗车将开采出来的泥炭堆放在自家耕地、某村砖厂院内和道边。经鉴定:陈某非法开采泥炭价值人民币112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蛟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泥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泥炭2247立方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普法:我国矿产资源除了煤、石油、天然气,还包括花岗岩、铝矿、粘土、地下水、砂石等在内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定严格,没有许可证,擅自采国家的矿,采保护性矿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