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年1月,被告人鹿某通过某手机聊天软件认识刘某,刘某向鹿某介绍以每套人民40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这可在鹿某的心里“激起了浪花”,想着“正缺钱呢,这不来活了吗?”
此时,被告人鹿某带着“发财”的目的,为牟取利益,于2021年2月8日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孟某购买一套银行卡转卖刘某。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鹿某指使孟某将上述银行卡挂失补办,后将补办的一套银行卡交付刘某。经查,被告人鹿某向刘某出售的孟某名下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鹿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鹿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鹿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宣告缓刑不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舒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鹿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近年来,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将故事编的天花乱坠,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往往利用民众投机暴富的心理展开诈骗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大家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拒绝不明虚利诱惑,不仅不能发家致富,还沦为别人的犯罪工具,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