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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怎可“打折扣”?强制执行没商量

    (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年6月26日14时,被告人纪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舒兰市天德向舒兰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舒兰市市府大街与人民大路交汇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日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纪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81mg/100ml。后经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2021年8月20日移送执行局,立执行案件,当事人拘役期满后出狱,在当年9月末将一千元罚金交至舒兰法院财务窗口,但并未告知刑事审判庭,且没有妥善保管交款发票导致丢失。

    2022年后舒兰法院执行局开展专项行动,纪某的案件被强制执行,当立案通知书送达纪某后,纪某表示十分困惑,电话沟通中纪某称自己于2021年9月已将罚金交至舒兰法院但是由于交款发票已丢失,无法证实。经执行法官询问了解,纪某在2021年9月和两个狱友同时出狱、同时交款,或许可以询问他们的具体交款日期,但是纪某并不知道两人的联系方式。舒兰法院的执行法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查阅同期的罚金案件,并联系了数名被执行人,终于联系到了和纪某同一天交款的另外两人,通过他们回忆缴纳罚金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确定具体时间后,执行法官与办公室会计翻阅2021年的罚金交款记录,终于查到纪某在2021年9月30日的交款记录,缴纳罚金金额为1000元,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向其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辩称他记得当时说过罚金可以交1000元,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诵读了生效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经过一番释法明理,被执行人终于明确了自己的义务,并在当天缴纳了剩余的1000元罚金。

    舒兰市人民法院温馨提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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