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吉法院宋莹 刘芮廷)“法官,感谢您为我们主持公道,让我们拿到了这笔赔偿款。”原告李某在收到案款后,激动地给办案法官打来电话表达感激之情。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住院,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因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而张某却不予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起诉到永吉县人民法院。
办案法官了解到,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时,为了让李某尽快拿到赔偿款,法官主持了调解工作,同时与张某、李某及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看三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官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道理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法官的一番努力下,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李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至此,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各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