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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因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案件。

           刘某(已故)由所在村集体村民委员会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刘某出具50元小额人身意外保险收款收据。2021年9月13日上午,刘某在五味子地采摘五味子时被蜂子蛰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显示刘某死亡原因为蜂中毒。

    事后,刘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出险信息载明出险经过为:“2021年9月13日10时30分许,被保险人李某等184人,刘某在采摘五味子时被蜜蜂蜇伤,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然而,在2021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却出具《非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拒赔案件通知书》载明拒赔依据为:“未按规定提供索赔资料,无法确定是否意外死亡。” 

           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村民委员会为刘某等多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案中,刘某因在采摘五味子过程中,被蜂蜇伤后蜂中毒死亡,为人身意外伤害而死亡。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报案,被告受理后,即应当依保险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而被告以“未按规定提供索赔资料、无法确定是否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有违宪法“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本案起因是被告拒绝理赔,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而且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使保险行业的社会信任度再次受到打击,有违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经审理,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理赔保险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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