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装修好的样板间,居然马上有人入住,一住就是近10年,撵还撵不走,这可如何是好?房子里的“不速之客”从何而来,又为何“强占”样板间?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坐落于永吉县口前镇的某小区,案涉样板间装修好后,被告张某某在原告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居住并拒绝返还,为此,原告一方将被告诉至永吉县人民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辩称此房是在第三人张某手中购买的。第三人张某称,自己曾借款给原告公司曾经的监事才某,用于公司经营,但是才某未能如期还款,便将案涉房屋顶账给了张某。被告张某某经第三人张某介绍看中了该案涉样板房,于是决定购买此房屋并直接将购房款给了才某,才某将钥匙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就一直居住,至今已经将近10年。但张某某并未与原告公司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到房产登记处办理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张某某认为才某曾是原告公司监事,有权处分房屋,自己既然交了钱,那房屋就是自己的。
庭审中,原告方在举证阶段提交了刑事判决书一份,表示才某确实曾任公司监事,但其在未征得公司法人及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公章及法人的名章,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自己的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才某无权处分该案涉房屋。最终,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及审理的事实判令被告张某某从案涉房屋中迁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一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