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院的制度化安排,是司法机关实现一体推进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重要途径。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组织全体干警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办案环节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再学习,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在案件审判、执行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对以下情形应如实记录报告:
(一)法院内部人员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无论是否满足其要求、是否因此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均须如实记录报告。
(二)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请托、打听、过问案件,被请托人须如实记录报告,并说明是否帮助其沟通协调或打听过问,上述情形按照接触交往范畴记录报告。
(三)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有关证据采信、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倾向性或指导性意见的,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上公开提出,或者依照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须如实记录报告。
(四)法院以外的个人、组织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须如实记录报告,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除外。
(五)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或违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的,须如实记录报告。
临江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审判、执行中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把“三个规定”融入办案全过程,进一步筑牢廉洁司法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