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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屡教不改再次伤人 自首赔偿依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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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2021年6月7日晚,被害人张某某因情感纠纷,饮酒后来到蛟河市黄松甸镇某烧烤店内辱骂费某某并将其打倒在地,随后费某某起身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刀将张某某腹部捅伤、右腋下划伤,致张某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致张某某轻伤,属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该案的起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虽然被告人费某某曾因该罪被二次判刑,但已刑满释放多年,且具有自首情节,费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据此以被告人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费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0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见其有暴力倾向,出狱后的时隔近二十年后,又没有忍住,再次伤人,虽然能够自首,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但还是免不了要被处以刑罚,可谓是教训惨痛,正是一时痛快,后患无穷,赔钱服刑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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