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21年9月中旬,被告人魏某在上山放牛时发现,白石山林场某林班国有林内红松塔已被沟主采摘完毕,便起意盗窃红松塔获利。为防止被看沟人发现,遂找到亲家江某某,欲共同实施盗窃,在魏某的劝说下,江某某附和,二被告约定第二天共同盗窃红松塔。2021年9月15日至9月18日二人多次到白石山林场某林班内盗窃红松塔900余斤,后卖出获利。经鉴定被盗窃的红松塔认定价格为7千余元。2021年9月底,二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自己的盗窃行为后悔不已。
经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魏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江某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考虑到二被告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故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